中国公司注册
·外商独资公司设立
·外资/合资公司变更
·外资/合资公司注销
·外资分公司设立
·北京代表处设立
·北京代表处变更
·北京代表处延期
·北京代表处注销
·股权并购(内资转外资)
·外资公司年检

 
北京代表处延期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延长驻在期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常驻代表机构一次批准驻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金融机构为六年),期满需继续常驻的,应于原批准机关批准后30日内,申请驻在期延期登记,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延期)登记申请书》(内含《代表机构变更(延期)登记申请表》、《驻在地址证明》);

2、原批准机关的《延期批准证书》原件;

3、原《登记证》和《代表证》;

4、《指定(委托)书》。

直接办理登记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不需审批机关批准;审批机关取消了延期批准手续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直接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延期登记注册。上述两类代表机构驻在期届满申请延期的,其驻在期限以申请期限为准。

北京市工资局
北京市国税局
北京市地税局
北京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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