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司注册
·外商独资公司设立
·外资/合资公司变更
·外资/合资公司注销
·外资分公司设立
·北京代表处设立
·北京代表处变更
·北京代表处延期
·北京代表处注销
·股权并购(内资转外资)
·外资公司年检
  离岸公司注册
·注册香港公司
·注册英国公司
·注册新加坡公司
·注册英属维京群岛公司
·注册美国公司
·注册法国公司
·注册澳大利亚公司
·注册纽埃岛公司
·注册马绍尔公司
·注册文莱公司
·注册纳闽公司
  商标注册
·注册中国陆商标
·注册香港商标
·注册台湾商标
·注册澳大利亚商标
·注册欧盟商标
·注册德国商标
·注册新加坡商标
·注册其它海外商标
·商标策划设计
·商标分类目录
·中国商标法
  快速导航
·银行开户
·财务记账代理
·常用资料下载


北京代表处设立及变更延期服务

北京代表处延期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延长驻在期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常驻代表机构一次批准驻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金融机构为六年),期满需继续常驻的,应于原批准机关批准后30日内,申请驻在期延期登记,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延期)登记申请书》(内含《代表机构变更(延期)登记申请表》、《驻在地址证明》);
2、原批准机关的《延期批准证书》原件;
3、原《登记证》和《代表证》;
4、《指定(委托)书》。
注:直接办理登记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不需审批机关批准;审批机关取消了延期批准手续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直接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延期登记注册。上述两类代表机构驻在期届满申请延期的,其驻在期限以申请期限为准。



北京市工资局
北京市国税局
北京市地税局
北京市商务局
香港政府公共信息网

邮箱:info@corp-cn.com 电话:+ 8610 64414163 64413219 传真:+ 8610 64431500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路20号东方燕都商务楼415室
时间: GMT + 8, 北京 ICP NO. 1101012579300